【重要】學生團體臨時性文康活動之相關規定宣導
發布日期 :
2018.05.16 00:00
學生團體臨時性文康活動之相關規定宣導
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,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(免)之相關規定。
1.按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,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,對外售票、收取費用者,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;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。又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,亦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報備
2.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具備以下三個條件,再舉辦活動前,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管之分局辦理登記,即可免徵娛樂稅:
(1) 舉辦活動的社團須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
(2)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賞析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文康活動
(3)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
3.相關問題請撥(04)22585000按1 或洽詢 0800-086969
相關資訊及表單 : http://www.tax.taichung.gov.tw